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水电气管理,杜绝水电气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用水用电用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水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院总务处。凡使用我院水电气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用水用电用气必须服从总务处的统一管理,各经营单位按照水电气表实际发生额,缴纳水电气费;各二级单位按照计量记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全院所有用户使用水电气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各经营单位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收费。校园内基建等施工需要使用水电气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
第四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的用户,须到总务处申报用水用电用气,并现场察看论证后与总务处签定协议,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过总务处或完善相关手续情况下,不得私自乱接、乱改供电供水供气线路。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做好全院配电房的供电设施设备、加压泵房的供水设施设备以及供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用气,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及经营用户应加强节水节电节气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浪费气现象。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使用空调及制热设备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在夏季室外最高气温达到33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且空调应设置在26度以上;冬季室外气温最低达到5度以下方可开启空调,且空调应设置在24度以下(机房、实验室等特殊场所空调使用规定由总务处另定细则)。
第九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接电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禁伪劣电器。
第三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条 校内经营用户一律实行按表计量、全额收费,由总务处每月抄表、下达收费通知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学院财务处交纳或在营业款中划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水电使用按表计量、定量考核,由总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每月抄表、统计,并及时通知二级单位使用情况。节约表扬,超支通报,并同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到总务处申请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总务处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全额收费。施工单位每月按时到总务处签字确认水电费。施工完毕后,其水电费给予一次性清算或按合同规定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全院各用户水电气表由总务处负责提供和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总务处批准。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
第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若计量水电气表出现问题,应及时申报总务处进行检修或更换,水电气表成本费用户自理;否则总务处有权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每月定量、超支付费”,由学生处负责购电管理。
第四章 违章及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总务处予以停水停电停气,按最大用量负荷计算追回水电气费、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⑴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在校内经营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用气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气费超过一个月者;
⑶利用办公水电气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⑷采用各种手段窃电、窃水、窃气者;
第十七条 未经总务处批准同意,随意在校内乱拉、乱接供电供水供气线路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拆除其线路和管网,并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5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凡损坏校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故意损坏者,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气管理、运行工作,发现违规使用水电情况,应向总务处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