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商业用房的租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商业用房系指按学校规划可出租作为商业经营和商业办公的用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商业用房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制定商业用房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核定商业用房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三)商业用房的租赁。
(四)商业用房租赁的日常管理。
(五)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 使用功能和经营项目
第四条 商业用房使用功能的核定:根据校园各功能区域的实际情况,以提供方便、快捷的校园生活条件配套为目标,结合师生生活需求和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各类商业用房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商业用房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商业用房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商业用房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学校商业用房实行租赁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商业用房招标流程实行竞标,确定承租人,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学校商业用房对外招租须公开(学校网站或登报)发布信息,并规定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二)制作文书:在招标过程中制订招标书、招标流程和有关登记表;
(三)成立评标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督查督导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租金标准:学校根据市场行情和招标情况,经招标小组会议确定租金标准; 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由总务处提出调整租金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五)确定中标人:现场开标不定标,经评标小组审查、考察、论证后,确定中标人
(六)通知中标人:在开标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人、未中标人办理有关手续;
(七)缴纳保证金:标准大于一个季度房租、水、电、气四项合计费用;
(八)签订合同书: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房租等有关费用,再签定正式租赁合同,过期作为自动放弃,由学校重新对外招标;
(九)竞标限制:应标人如与集团所属一切公司、学校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在学校内承租门面房者,不得参与竞标和入股经营。
第五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七条 商业用房租赁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般有效期为一至三年,合同期满,租赁时面向社会。如承租人申请续约,经学校总务处考核评估合格的,可以续签合同。否则,按学校规定重新组织租赁工作。
第九条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约年限,具体如下:
(一)承租面积80㎡以上(含80㎡)的首签合同年限为3年;
(二)承租面积80㎡以下的首签合同年限为2年;
(三)首签合同期满后,所有承租人续签合同按1年一签。
第十条 合同签订时,根据租赁面积,给予相应的免租金装修期限:
(一)承租面积80㎡以下,免租金装修期限10天;
(二)承租面积80㎡以上(含80㎡)—150㎡以下,免租金装修期限15天;
(三)承租面积150㎡以上(含150㎡)—300㎡以下,免租金装修期限20天;
(四)承租面积300㎡以上(含300㎡),免租金装修期限30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总务处代表学校履行商业用房日常管理职能,协调学校其它管理部门和承租人的关系。学校其它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管理要求通过学校总务处发布、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服从和配合学校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员工遵纪守法,经营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不得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学校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营项目,须报学校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商业用房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增加设备,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房屋或增加设施等。
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有关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水电设备,应事前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增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承租人及有关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四)承租人在装修中,不能损坏房屋的原有承重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不得损坏房屋室内墙面、地面、天花,确保房屋室内外观的完整性。
(五)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不能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墙体、屋顶、门窗、地板等),不能损坏或拆除电线、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箱、水表、原有水管及阀门等房屋的附属设施。房屋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维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
(二)学校负责商业用房房屋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损坏的维修,其它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维修期间,承租人及有关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三)承租人损坏承租房屋,应负责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商业用房的移交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业用房出租时,学校总务处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
(二)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的商业用房时,学校总务处应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总务处要做好商业用房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保等工作,协助组织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签订《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包保责任书》,承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收取商业用房租金、履约保证金和滞纳金,并负责水费、电费和管理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交纳相当于3个月房租及水、电、气四项合计费用标准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学校将保证金无息退回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保证金退还,其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保证金全额退还:
1.合同期满:如经营单位不再续租,合同期内无违反合同条款,给予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2.合同期未满:经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退租,学校对空铺及时招租,租赁时间能衔接上,未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给予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全额退还:
1.合同期未满:在合同期内,不服从学校管理或退租前1个月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全额退还保证金。
2.合同期未满:在合同期内,经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退租,学校对空铺及时招租,但租赁时间未能衔接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存在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学校有权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扣除保证金,并收违约金。承租人擅自变更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学校有权按经营户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和罚款。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承租人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如造成学校损失的,承租人除承担赔付责任外,学校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并视情况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人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学校还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30日以上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学校总务处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可强制收回房屋,同时,学校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以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新华学院总务处
2018年11月21日